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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網 熱點關注】 為保持
拖拉機和
聯合收割機良好技術狀態,加快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
收割機報廢更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相關文件,近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技術狀態和排放狀況,對達到報廢規定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依法實行強制報廢;對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鼓勵及時報廢更新;對變型拖拉機(也稱:貨廂與底盤一體輪式拖拉機),依照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進行存量管理,到2022年6月30日前報廢退出。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農田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輪式拖拉機和履帶式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包括輪式聯合收割機和履帶式聯合收割機。
《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了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強制報廢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9年;
(二)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12年;
(三)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四)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六條明確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推薦報廢使用年限為:
(一) 手扶拖拉機10年;
(二) 輪式拖拉機15年;
(三) 履帶式拖拉機12年;
(四) 聯合收割機10年。
第七條規定,上道路行駛拖拉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強制報廢:
(一)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裝的;
(三)因故損壞,發動機和底盤需要同時更換的;
(四)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排氣污染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拖拉機排放標準的;
(五)在一個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3次檢驗不合格的;
(六)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并更新的,按規定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只報廢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條件的,享受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
《實施細則》對補償標準作了詳細規定:
對符合條件的高耗能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實行定額報廢補償。拖拉機補償標準為:手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1500元/臺,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3500元/臺。聯合收割機補償標準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2000元/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4000元/臺。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年度報廢補償資金由省縣共同承擔,其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財政承擔補償資金的70%,其他地區省財政承擔40%。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安排累加補償資金,以加大報廢更新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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