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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知法犯法 騙取農機補貼34萬獲刑
nongjx導讀:賓陽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監督管理股原股長黃某,因不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讓一老板鉆空子非法牟利——假借農民的名義騙購20臺享受國家農機補貼的農機,導致農機補貼款流失34.48萬元。11月6日,賓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009年3月份,黃某某在賓陽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門口看到農機購置補貼的政策公示,就打起了歪主意——假借農民的名義騙購享受補貼的農機,再倒賣出去,非法牟取利潤。他從當地找來張某等20名農民,讓對方帶證件辦理申購農機手續,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好處費。
按照相關規定,農機部門辦理2009年農機購置補貼有以下幾個流程:政策公示;接受農民報名;向社會公示報名者的情況和身份;落實購機名單并公示;與得到購機補貼指標的農民簽訂購機合同;讓獲得指標者到供應商購機。據了解,農民享受補貼可以較低價格購買農機,但兩年內不得轉賣此類農機,違反規定轉賣的,將被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并被沒收違法所得。
時任賓陽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監督管理股股長的黃某,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報名、受理、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他接受農民張某等人(即黃某某找來申購農機的農民)報名,卻未將20個人的名單等情況進行公示,也未對這些人的身份進行核查,便確定zui后名單。對此,黃某作為監督管理股的股長,負有事后監管不力、監督不到位的責任。
當年3月底,黃某某接到通知后,將20臺農機拉回后高價倒賣,從而賺取差價。
法院認為,黃某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工作,卻不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倒賣農機事件發生,導致國家農機補貼款流失34.48萬元。另外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黃某在任期間利用制定農機補貼分配方案、分配農機補貼指標等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南寧市某公司負責人的1.7萬元。
11月6日,賓陽縣法院作出判決:黃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黃某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1.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中國農機總網整理)
2009年3月份,黃某某在賓陽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門口看到農機購置補貼的政策公示,就打起了歪主意——假借農民的名義騙購享受補貼的農機,再倒賣出去,非法牟取利潤。他從當地找來張某等20名農民,讓對方帶證件辦理申購農機手續,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好處費。
按照相關規定,農機部門辦理2009年農機購置補貼有以下幾個流程:政策公示;接受農民報名;向社會公示報名者的情況和身份;落實購機名單并公示;與得到購機補貼指標的農民簽訂購機合同;讓獲得指標者到供應商購機。據了解,農民享受補貼可以較低價格購買農機,但兩年內不得轉賣此類農機,違反規定轉賣的,將被責令退回補貼資金,并被沒收違法所得。
時任賓陽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監督管理股股長的黃某,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報名、受理、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他接受農民張某等人(即黃某某找來申購農機的農民)報名,卻未將20個人的名單等情況進行公示,也未對這些人的身份進行核查,便確定zui后名單。對此,黃某作為監督管理股的股長,負有事后監管不力、監督不到位的責任。
當年3月底,黃某某接到通知后,將20臺農機拉回后高價倒賣,從而賺取差價。
法院認為,黃某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相關工作,卻不認真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倒賣農機事件發生,導致國家農機補貼款流失34.48萬元。另外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黃某在任期間利用制定農機補貼分配方案、分配農機補貼指標等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南寧市某公司負責人的1.7萬元。
11月6日,賓陽縣法院作出判決:黃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黃某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1.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中國農機總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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