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地方農機】規范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經營行為,做好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西藏自治區制定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細則(試行)》。細則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在參與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輕微違規行為
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共識宣傳、資料收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具體包括:
1.生產企業提交的補貼產品投檔信息與相應承諾事項不符的;
2.產銷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的;
3.經銷企業未及時向農機主管部門上傳人機合影等購機信息,影響機具核驗及補貼資金結算等工作的;
4.根據補額變動情況,隨意調動銷售價格的;
5.經銷企業未向購機者開展新補貼機具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前培訓的;
6.產銷企業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檔案不齊全的;
7.其他輕微違規行為。
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調查核實,并視情況由縣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較重違規行為
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影響的行為,如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未主動報告所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補貼產品退(換)或未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等。具體包括:
1.一年內連續二次或以上發生輕微違規行為的;
2.生產企業故意不按檢驗報告主參數填報投檔信息,造成補貼額異常,影響補貼資金安全的;
3.產銷企業供應的補貼產品與承諾信息相違背,侵占購機者合法權益的;
4.產銷企業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拒不履行“三包”義務的;
5.產銷企業未按補貼政策規定向購機者開具正規發票的;
6.產銷企業發現補貼機具補貼額異常、購機者套騙補貼等情況,知情不報、造成補貼資金損失的;
7.其他較重違規行為。
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實際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后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或授權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要求組織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
嚴重違規行為
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采用未購報補、一機多補、重復報補等非法手段騙套補貼資金而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行為,以及有組織煽動購機者鬧事、制造群體性事件等。具體包括:
1.一年內連續二次或以上發生較重違規行為的;
2.拒絕或逃避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督、調查的;
3.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
4.故意騙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
5.產銷企業因不同產品質量或服務問題引起群體性投訴或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6.故意無端煽動群體性事件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商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組織調查核實,并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報農業農村部并在全國范圍進行聯動處理。
查處程序
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對提供不實聯系方式、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可不予登記。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按規定移交有關線索。
核實調查。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或轉辦。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先行采取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對存在技術爭議的,應由受理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受理部門應根據情況規定約談時限,涉事企業或購機者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受理部門將處理決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在西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網站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公布。
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建檔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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