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總結農機安全生產領域執法經驗,推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我們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的2024年度執法案例中,遴選了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的案例,現將第二批4個案例予以發布,供各地學習借鑒。
一、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農業農村局查處安某某操作安全設施不全的
拖拉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臨沂市沂水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沂水縣四十里堡鎮王家莊村進行檢查時發現,安某某正在操作的
輪式拖拉機(號牌為魯13****E)無機身頂蓋,無燈光照明設施。執法人員當場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沂農(農機)責改〔2024〕4001號),責令其于4月23日之前改正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拖拉機的違法行為,為拖拉機加裝機身頂蓋,恢復燈光照明設施。4月26日,執法人員到沂水縣四十里堡西李家村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然操作未恢復安全設施的該拖拉機,當事人表示由于農忙未及時改正。
(二)查處情況
操作安全設施不全的拖拉機,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拖拉機、
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規定。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的規定,參照《山東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6項,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元。5月24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中,當事人已恢復拖拉機機身頂蓋、燈光照明設施。
二、湖南省長沙市寧鄉市農業農村局查處謝某某操作未按規定檢驗拖拉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寧鄉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寧鄉市煤炭磚村執法檢查時發現,謝某某正操作的輪式拖拉機(號牌為湘01****0)已超過檢驗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一年有余。對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該局已于10月10日下達過《責令改正通知書》(寧農(農機)責改〔2024〕17號),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進行補檢,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補檢,并仍進行操作作業。
(二)查處情況
操作未按照規定檢驗的拖拉機,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規定。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農業機械)序號6,執法機關要求當事人及時進行補檢,并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0元。
三、重慶市萬州區農業農村委查處向某某擅自使用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證書和牌照的聯合收割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8日,萬州區農業農村委執法人員在羅田鎮天生社區檢查時發現,向某某正操作履帶式聯合收割機作業。經查,該聯合收割機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相應證書和牌照,當事人持有的操作證件符合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渝萬州農(農機)責改〔2024〕5號),責令其在15日內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辦理聯合收割機登記手續。9月18日,執法人員在羅田鎮六合村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操作該聯合收割機進行作業,遂向其下達了《責令停止使用通知書》(渝萬州農(農機)責停〔2024〕1號),要求立即停止操作該聯合收割機作業。10月9日,執法人員在萬州區羅田鎮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還在操作該聯合收割機作業,遂現場對其下達了《扣押決定書》(渝萬州農(農機)扣〔2024〕1號),出具了《扣押財物清單》,并將該聯合收割機予以扣押。
(二)查處情況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證書和牌照,擅自將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規定。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規定,參照《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重慶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208項,執法機關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800元。在當事人補辦了聯合收割機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證書和牌照后,執法機關將扣押的聯合收割機及時退還。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買某某無證操作拖拉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庫爾勒市上戶鎮上戶村四組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買某某正在操作輪式拖拉機(號牌為新28****5)作業。執法人員查詢新疆農機監理網上平臺并詢問當事人,了解到當事人在未取得拖拉機操作證件的情況下操作拖拉機。
(二)查處情況
未取得拖拉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的規定,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印發的《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拖拉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的違法行為,要求其按規定及時辦理拖拉機操作證件,并對其處以罰款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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