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的通知
 
  農機化總站〔2024〕8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切實做好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工作,我站修訂了《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經站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
  2024年1月8日
 
  附表:補發農機試驗鑒定證書申請單.doc
 
  附件
 
  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發放管理,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國推鑒定”)的核發證書、變更及補發證書、注銷及撤銷證書管理。
 
  第三條 證書發放管理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機企業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核發證書
 
  第四條 發證評審采用專家組會議審查方式,實行專家分工負責和集體討論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以下簡稱“總站”)負責建立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前,根據需評審鑒定結果材料數量和產品所屬品目情況選取評審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評審會議,形成評審組意見。
 
  第六條 總站匯總國推鑒定結論為通過的鑒定結果材料,提交專家組。具體包括:
 
  (一)鑒定產品信息匯總表一份;
 
  (二)國推鑒定項目審批單一份;
 
  (三)國推鑒定申請表一份(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通知書一份);
 
  (四)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各一份;
 
  (五)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如有);
 
  (六)國推鑒定申請信息確認記錄表一份;
 
  (七)經企業確認的產品規格確認表一份。
 
  第七條 發證評審前,總站應匯集第十條(一)至(五)所列信息材料,一并提交專家組。國家質量監督抽查的不合格產品信息來源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通報通告欄。
 
  第八條 專家組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和有關制度要求,對鑒定結果材料進行評審,主要審查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鑒定內容的完整性和鑒定結論的正確性。
 
  第九條 專家組評審相關產品鑒定結果信息并給出“建議發證”、“建議暫緩發證”或“建議不發證”的評審意見,形成發證評審結論并填寫國推鑒定發證評審記錄表(見附表1)。
 
  第十條 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不發證”: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農業農村部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的;
 
  (五)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六)經確認,鑒定結論錯誤或不符合有關制度要求的;
 
  (七)其他不應發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 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暫緩發證”:
 
  (一)鑒定結果材料存在問題且在當次鑒定結果通報發布前不能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應暫緩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家組評審會議原則上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總站匯總“建議發證”的產品信息,形成國推鑒定結果通報稿,經站長審批后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和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通報。
 
  對“建議暫緩發證”的產品,將相關材料退回鑒定承擔機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專家組評審。
 
  對“建議不發證”的產品,經審批后,通知鑒定承擔機構和生產者。
 
  第十四條 通報發布后,總站按相關規定制作并發放證書。
 
  第十五條 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按規定完成證書注冊后,總站匯總證書注冊信息,經站長審批后按季度發布通報并發放證書,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不變,注冊日期為通報簽發日期,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三章 變更及補發證書
 
  第十六條 總站按相關程序要求組織對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報分管站領導審核,站長批準。
 
  第十七條 根據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審批結果,對通過變更審批的項目制作并發放新證書。換證日期為變更審批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 總站按季度匯總變更證書信息,并向社會通報。
 
  第十九條 因證書損毀、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或其它媒體公開發表聲明,聲明發表5個工作日后,總站受理證書持有者書面申請,按照相關程序經站長批準后,制作新證書。補發證書信息不變,證書上應注明“補發”字樣。補發證書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補發農機試驗鑒定證書申請單”見附表2)
 
  第四章 注銷及撤銷證書
 
  第二十條 總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申請注銷的;
 
  (二)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實行注冊管理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產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五)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發現應注銷證書的;
 
  (六)在農業農村部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經站長批準注銷證書(“注銷農機試驗鑒定證書審批單”見附表3),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確認。
 
  第二十一條 總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申請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證書的;
 
  (六)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七)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八)生產者違背所做承諾的;
 
  (九)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十)其他應撤證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填寫“撤銷農機試驗鑒定證書審批單”(見附表4),經站長批準后,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持證企業意見,集體研究做出有關處理決定。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確認。涉事持證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主機型的,注銷或撤銷該證書;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涵蓋型號的,注銷或撤銷相關涵蓋型號,縮小證書產品范圍,按照第十七條規定制作并發放新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總站按程序將注銷和撤銷證書產品信息向社會通報。縮小證書產品范圍的隨變更證書信息一同通報。
 
  第二十四條 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果涉及注銷、撤銷證書的情形,適時按照本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9年7月24日發布的《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農機鑒[2019]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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