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實施2022年省級規模種糧動態補貼政策的實施方案
甬農發〔2022〕164號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前灣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種糧補貼動態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農種發〔2022〕6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啟動實施2022年度省級規模種糧動態補貼政策的通知》(浙農種發〔2022〕9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糧油規模補貼政策,科學應對農資成本上漲壓力,發揮補貼政策效能,提高農民種糧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補貼對象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
1.糧食規模種植:土地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包括50畝,下同)且全年稻麥播種面積也為50畝以上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聯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補貼對象原則上與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單或售糧卡保持一致。對過了三年維護期的新造水田種糧的大戶,經業主申報,鄉鎮同意,納入補貼范圍。
2.油料規模種植:土地經營面積在20畝以上(包括20畝,下同)以及種植油菜規模在20畝(含)以上的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聯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油料種植生產經營主體。
(二)不列入補貼范圍的幾種情形
1.與經濟作物間作套種的;
2.實行種養結合以養殖為主的;
3.農戶之間聯合申報的;
4.土地季節性流轉后所種植的;
5.農戶之間自發進行土地流轉未訂立合同或合同未經過鎮(鄉、街道)鑒證的;
6.以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名義申報后,再納入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聯社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其他新型糧食經營主體內重復申報的;
7.遇其他特殊情形,由區(縣、市)自行確定。
(三)補貼標準
參照省定規模種糧動態補貼標準發放。
二、發放程序
動態補貼的面積申報、核定、公示、發放等程序,與市級規模種糧補貼同步進行。各地可視情先行墊付或在市級預撥下達的相關政策性補貼預撥資金中先行兌付。待年度結束后,市財政將根據各地實際種植情況據實結算。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聯合下達補貼資金文件及時兌付。同時,將補貼資金發放文件和補貼資金發放清單上報到寧波市農業農村局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備案。
三、工作要求
(一)明確職責分工。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省級規模動態補貼政策,做好資金測算,并聯合市財政局提出實施方案。市財政局負責動態補貼資金保障,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建立地方糧油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合力加大糧油生產扶持力度。
(二)強化補貼監管。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動態補貼政策落實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分級負責責任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方案,加強指導服務,確保程序到位,兌付無誤。各地要加強組織,做好政策宣傳,充分發揮動態補貼資金使用效益。
(三)嚴格發放程序。各地要嚴格操作程序,切實參照市級規模種糧補貼發放程序做到“二公示”“三檢查”“四簽字”“四把關”。
(四)嚴肅發放紀律。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查找廉政風險點,做好風險排查工作及時堵塞漏洞。要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故意虛報補貼面積和重復申報的對象,要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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