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政策導讀】 眾所周知,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基石。它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對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這也讓農民吃上了長效“定心丸”。
而隨著我國現代農業發展步伐的加快,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出了更大的需求,這也促進了土地經營權向種植大戶和新型經營主體流轉。據農業農村部數據,截至2020年11月,,全國已有1239個縣(市、區)、18731個鄉鎮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超過5.55億畝。全國已有家庭農場超過100萬家,農民合作社超過220萬家,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近90萬個,有力促進了糧食規模經營水平的提高。
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2021年1月,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出臺的《辦法》與原辦法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下面筆者就大家關心的問題作一下解讀分析。
首先,新發布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對的舊辦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名稱的改變是為了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按照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要求,新《辦法》聚焦土地經營權流轉,將規章名稱修改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其次,圍繞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補充了新內容。《辦法》中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后,針對加強監督管理作出了新規定。新《辦法》明確了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審查審核具體規定,以及建立風險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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